3月11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提高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水平、做好中选药品临床使用监测、狠抓行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强调,要加强与中选药品有替代关系的药品使用监控,特别是高价替代药品的使用情况。对无故不使用中选药品的科室、个人进行公示,并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对收受药品“回扣”等违反“九不准”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对于慢性病人、老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使用中选药品,《通知》要求,要有详细的替换方案,规范医师用药行为,逐步放量使用中选药品。
对于个别药物依赖性高或者不接受换药方案的患者,《通知》指出,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妥善处理和应对患者投诉,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单独制定用药方案并做好解释说明。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7号,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认真做好中选药品在本市的临床配备使用工作,降低群众药费负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四个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措施,强化风险防控,抓好人员培训,积极稳妥做好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使用工作。
二、畅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约定采购量督促属地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各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公立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嵌入处方权限、处方警示等内容,对相关科室医生进行提示,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三、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把医务人员培训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按照机构全覆盖、人员全覆盖的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的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按分工负责做好医疗机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骨干培训,各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相关科室和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相关政策、药品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与患者沟通的技巧和把握的原则、个案处理的方法和要求等,确保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医务人员全面掌握政策、熟练运用政策,切实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四、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结合本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一药一策”逐个分析,对于慢性病人、老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使用中选药品,要有详细的替换方案,规范医师用药行为,逐步放量使用中选药品。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做好中选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
医疗机构要针对临床使用的中选药品,组建监测评估小组,相关专业科室专家和药学人员为主要成员,科学评估本院中选药品使用情况。一方面,要关注货源稳定性,如遇供应紧张等情况,要及时选择替换产品并及时报告短缺信息;另一方面,要做好临床使用的监测评价,对药品疗效和不良反应进行持续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合理用药的重要依据,妥善处理不良事件并及时上报。
六、加强医患沟通,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全面落实《北京市改善医疗服务规范服务行为2019年行动计划》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要通过门诊、药物咨询、药物治疗管理等多种途径,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患者积极使用中选药品。对于个别药物依赖性高或者不接受换药方案的患者,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妥善处理和应对患者投诉,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单独制定用药方案并做好解释说明。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对因工作不到位等出现问题或舆情炒作的,要严肃处理。
七、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要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要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替代关系的药品使用监控,特别是高价替代药品的使用情况。可通过建立围中选药品使用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体系,对无故不使用中选药品的科室、个人进行公示,并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对收受药品“回扣”等违反“九不准”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