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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保局公布“4+7”医保支付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2  浏览次数:77

       2019年3月11日,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了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

       根据《意见稿》,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采购品种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按以下标准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办理医保结算时的标准计算):

1.国家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2.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以2018年底价格的7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按2018年底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广州地区药品采购价计算。

3.国家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按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4.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其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5.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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