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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整部分消化药品零售限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31  浏览次数:209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从5月1日起调整部分消化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此次药品价格调整共涉及53个品种,300多个剂型规格,平均降幅17%,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22%,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30多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医改工作要求,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价格秩序逐步好转,价格行为逐渐规范。随着医改的深入,一些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社会各界对药品价格问题更加关注,也对药品价格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大改革力度,研究适应医改新形势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当前,将从六个方面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为合理确定最高限价水平奠定基础。二是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对部分药品探索采用药物经济性评价和国际价格比较方式定价,对部分药品探索试行统一定价。三是进一步加大对高价药品降价力度,特别是降低外资原研制药品价格。四是配合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着力规范药品流通环节价格行为,促进药品流通企业的整合和优化,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产业。五是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药品价格。六是研究实施鼓励药品研发创新的价格政策。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实施新版GMP改造和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各地要充分考虑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版GMP改造和提升质量标准的成本变化情况,在调整药品价格时,适当把握价格调整力度。对多家生产的仿制药品要参考质量标准先进企业的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整最高限价。(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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