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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监局:7类药店不予换证 收回原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7  浏览次数:128

      这个省下发通知,7类药店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

      2月25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区单位指导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通知指出,经认证检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随后可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换证内容与GSP认证内容一致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直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换证内容与GSP认证内容不一致的,发证机关应当组织换证检查,合格后方可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为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工作连续性,零售连锁总部审批权限交接前许可证换发、GSP认证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审批,审批权限交接后由省局负责。向省局提交申请的企业,GSP认证和许可证换发申请同步提交。

      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前一年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发证机关可直接受理审查企业换证申请,企业无需再次认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换证工作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或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应要求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换证期间,发现企业原《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责令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取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后方能恢复。

      通知强调,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

1、不符合许可证换发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能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3、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4、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5、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6、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骗瞒报情形的。

7、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换发前《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要求”的,换发后《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不变;不符合“编号要求”的,应按照“编号要求”重新核定许可证证书编号。

 
关键词: 药店 , 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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