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汇聚南药消息,近日,重庆市医保局发出通知,要求上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计划量。
根据通知,提出了以下要求:
1、重庆市医保局依据医保系统2018年公立医院使用量为基础,按采购计划数量不低于2018年度使用数量70%的原则,分解形成《计划采购量明细表》。
2、各区县医保部门将《计划采购量明细表》函告所对应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逐一核对表上数据,结合本院用药实际,提出本院《2019年度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计划表》,加盖公章后报区县医保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区县医保部门负责核对医疗机构报送的《2019年度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计划表》,与市医保局提供的《计划采购量明细表》采购总量不一致的,需附书面说明。核对无误后汇总形成本级药品带量采购汇总表上报市医保局。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需在2月22日前将报告及计划采购量明细表报至市医保局价格和招采组。
2018年才刚过去,重庆就开始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不低于2018年使用数量70%来报量,且还要求在2月22日前上报,从字面上看,很容易让人理解为,难道4+7带量采购第二批火速来了?
日前,行业有消息传出,国家带量采购第二批有可能将尽快开启。甚至有“今年6月份左右出第二批带量采购计划和方案,10月份落地”的说法。
还有预测称,4+7可能会第一批全面推行,大概3月中下旬(即两会后),稳妥运行一段时间后,再开启第二批。
甚至还有传言称,对于第二批的采购品种,目前已经有一个大概40多个品种的名单,等到正式方案的时候,数量或许更多。
不知何时起,有关4+7带量采购第二批要来了的说法,传得漫天遍地。关于这个问题,笔者专门咨询了接近国家带量采购的专家。该专家称,目前各地着手的工作都是第一批怎么落地,需要等第一批执行后,经过评估总结才会讨论后续工作。
因此,无论上述重庆要求上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计划量的通知真实与否,大家目前应该重点关注的,都应该是第一批如何落地执行。
▍4+7政策落地汇总
据赛柏蓝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上海、北京、天津、辽宁、福建等5地出台了带量采购配套方案和措施,预计在接下来这段时间,会有更多的配套措施会公布。
上海
2月1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
1、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2、与中选品种相同通用名称(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3、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4、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
2018年11月21日,上海市医药集中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文件规定:
1、未中选品种也要大幅降价。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必须在本市2017年中标价(或挂网价)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2、保证货款支付、独家配送。
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45%;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
北京
2月13日,行业传出消息,北京市药监局召开4+7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工作部署会。会议上简单介绍了北京4+7配套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鼓励公立医院以外的医院使用中选药品;
2、未中选品种降价要求参照上海市,直接采用上海市谈判结果;
3、对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监控按国家公布25个品种监控;
4、政策鼓励和强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但生产企业还需向医疗机构进行产品介绍和保障正常配送供货等服务;
5、医保基金按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院还是企业,目前还未最终确定。原则上规模小的医院会立即直接预付给生产企业,规模大的三级医院预付给医院,医院收到货后要求30天内回款给企业;
6、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医保结余资金留用;
7、根据试点期间药品使用情况总结评估是否试点延续和扩大用量可能;
8、执行日期预计3月中下旬,要求各生产企业确保3月15日前选择好配送企业。
天津
1月18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公布《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1、1年完成任务量,8个工作日,药企收到回
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合同明确1年内完成医疗机构上报中选品种用量以及药款拨付要求和违约责任。
其中,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2、任务完成后,可采购竞品
任务量完成后的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使用量。
辽宁
1月21日,辽宁省医药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 (范本)的通知》。
辽宁方案表示,医疗机构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采购非中选药品替代已确定的乙方中标品种;以及无故完不成采购量,视为违约。
配送单位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为准,须保证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急救药品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送到,配送时间不应该超过4小时,节假日正常配送;一般药品应该在 24 小时内配送到位。
福建
2019年2月14日,据媒体报道,福建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召开跟进国家集采使用工作座谈会,主要议题为“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讨论稿)”。
网传资料显示,实施方案的讨论稿要点如下:
1、福建省公立医院将全面执行。
2、以年度总用量的60%估算中选药品的采购基础量,以完成采购基础量及年度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占同种药品使用量60%为条件,优先挂网。
3、中选药品优先使用,确保带量采购,统一医保支付价(相差大的要谈判,2-3年完成,与国务院方案一致)。非竞争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及竞争组药品按中选药品制定最高销售限价,其他药品谈判降低销售限价。
4、确保货款结算。
5、完善药械阳光采购机制,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福州、厦门将列入DRGs改革城市试点。
6、厦门可能3月1日执行,全省可能4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