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当中就有提到,要“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盈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发文响应,叫停药房托管,包括河北、宁夏、北京、山东、甘肃、海南、贵州、江苏等省份已经叫停药房托管。再加之上海、青海、湖北等早已做出相关部署的省份,已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叫停药房托管。业内分析,当中涉及市场规模已超8000亿元。
2014年11月,湖北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2016年8月,青海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严禁医疗机构进行药房托管或承包。
2018年12月20日,贵州市卫生健康委、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坚决杜绝公立医院承包、出租药房、或者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2018年1月7日、12月21日、12月18日,2019年2月1日、2月2日、2月11日,宁夏、甘肃、海南、上海、河北广东分别转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知,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盈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2017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坚决杜绝公立医院承包、出租药房,或者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2018年12月27日,山东同样转发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坚决杜绝公立医院承包、出租药房,或者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2018年4月,北京发布《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进和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管理的通知》。对其他的合作、托管、支援医院要进行认真清理,对确需继续的,要通过党(政)办公会等形式予以重新确定,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对其他合作、托管、支援关系应予取消。
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卫健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坚决杜绝公立医院承包、出租药房,或者向盈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2018年6月1日,上海市卫计委发布《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2019年2月3日,江苏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全面停止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的通知》,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企业托管药房或企业开展类似业务合作;已经实行药房托管、变相托管的公立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托管,变相托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