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月31日讯 在整个医疗器械产业链中,商业流通环节作为连接生产厂商与各级医疗机构的纽带,扮演着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在深化医改的背景下,全国各地积极展开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降价,筛选出一批满意的耗材供应商之后,为了更深层次规范产业链,位于下一环节的配送商自然而然地成为新的“箭靶”。
一、配送政策背景分析及名词介绍
1、国家政策对于配送管理的要求
2013年,在指导性文件《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中,国家对于医用耗材配送提出基本要求,目前大多数省份也是参照该标准执行:
“入围高值医用耗材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研究探索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负责配送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在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
二、医用耗材配送概况基础分析
1、 医用耗材流通行业特点
根据商务部、原CFDA、莫尼塔研究等多方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医疗器械市场规模约4500亿元,全国实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6万家,而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却多达41万家!在器械工业段规模不大的情况下,耗材流通行业十分分散。
2、全国各省配送模式分类
统一配送: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统一标准,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遴选配送企业。中标配送企业负责将医用耗材统一配送至全省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医疗机构。这种模式的集中度最高,施行难度也较大,目前在耗材领域并没有被广泛采用。2008年宁夏省标、天津高值网采,都是比较典型的统一配送案例。
分散配送:通过招标确定生产厂家的品种及价格,随后由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符合管理要求的流通企业进行配送。这是目前最普遍的配送模式,绝大多数省份都照此要求操作。不同地区的工作细节有差,比如配送企业需不需要报名、委托配送名额的限制、是否鼓励自行配送等,都是“因地制宜”。
分级配送:首先由省级对临床需要的耗材进行统一采购,随后将配送商的管理权下放至各辖市/各片区,不同的辖市/片区之间的配送商遴选条件和管理办法不一。这种模式主要挂靠内蒙、江苏、福建的配送要求。
分类配送:就是按照不同类别的医用耗材进行配送商遴选,根据采购目录的分类选择配送经营企业。分类配送出现的概率最低,除了浙江2013年省标方案和江苏2014年省标,基本无其他项目引用。
三、集中采购中配送商的遴选特点
1、 组织主体不一
关于配送商入选门槛的制定及报名事项管理,绝大多数是以省为单位组织,极少部分省份,如内蒙、江苏将权限下放给辖市,由市级行政单位自主遴选。当然不管是省级或市级,都要尽可能保证配送集中度。
2、 选择主体不一
······
3、 遴选标准趋严
四、 关于配送资格及中标后管理
1、 配送名额限制
2、 配送关系变更
配送关系确立后可能会涉及转配送、增加配送、更换经营企业等变更事项。一般来说,为了保障医疗机构耗材的正常使用,确需变更配送企业时,可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报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变更。
3、 配送资格维护
配送企业获得配送资格之后,更需要严格遵守工作要求,按时、按需完成供应。否则在各地“五花八门”的监管要求之下,随时都有可能被清退出市场。
不良记录管理:绝大多数省份会对配送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当配送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会面临警告、约谈、列入不良记录等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的会被取消配送资格, 1-2年内,甚至永久不得在相应省份内承担配送任务。
考核积分制度:内蒙、青海、辽宁等省份为配送企业设立考核周期(季度或半年),实行打分制度。累计得分或综合配送率不达标的,将被取消配送资格。
“零配送”就清退:进入采购系统一段时间后未开展采购配送业务的就被取消资格,目前内蒙、浙江、安徽、辽宁等地已在实行相应清退政策。当然,为了不“一棒子打死”,一般配送资格被停止一段时间后之后可以申请恢复。
4、 关于“两票制”
目前福建、陕西、安徽、青海(黑龙江118家医院试剂)已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两票制”,市级中执行地区也越来越多。对于已经执行“两票制”的地区,耗材配送权逐步向大型配送企业集中的趋势日益明显,一般6-9成的配送商惨遭淘汰。
“两票制”无疑将改变现有的流通秩序,促进医药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小型批发企业、挂靠走票企业要尽早转型、重组或退市。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医疗机构回款是一大难题,此时商业公司就起到了“缓冲”的作用,那么今后医药企业要如何选择流通企业呢?口碑良好、较有实力的医药公司将成为首选,当然企业的配送覆盖情况、回款能力、服务口碑等均需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