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月25日讯 1月23日,江苏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值得所有药企和医药人关注的是,《管理办法》明确,对于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若两年内发现一次商业贿赂的,所有已签订的购销合同立即终止,也就是该药企的所有产品,都被踢出江苏医院市场,没有余地。
▍有这些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管理办法》,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给予采购和使用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2、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医保、物价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处罚?
近年来,对于严打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各级相关部门可谓下了重拳。一旦被列入商业不良记录“黑名单”,对药企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根据《管理办法》,药企若被列入“黑名单”,将面临以下处理:
1、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者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
2、对一次列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在我省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3、医药生产流通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与母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母公司不需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4、对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但相关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未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处理的,涉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本着“惩治腐败、防微杜渐”原则,通过召开药事委员会、设备委员会等程序,对是否继续选用相关问题产品作出选择并记录存档。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应用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2年内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多位医院院长、官员落马
在2018年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代表作了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其中中多次提到“反腐”二字。同一年,国家更是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同时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
在过去一年,我们能感受到医疗反腐的力度明显加大。2019年目前仅过了不到一个月,已有不少医院院长、官员落马。
1月20日,六盘水市纪监委网站消息,六盘水市钟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成员、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中心主任陈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月18日,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原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王国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月18日,据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委消息,安徽省儿童医院原党委书记金玉莲因严重违法,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等,决定给予金玉莲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有关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按规定撤销其荣誉称号;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月18日,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王国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决定给予王国平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1月11日,央视新闻详细报道了金湖县过期脊灰疫苗事件处置结果,对金湖县卫计委党委书记、主任陈化,金湖县卫计委党委副书记邱永馥,金湖县卫计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杨志等在内的17人,进行立案审查。
1月3日,安徽纪检监察网站发布消息,淮南市精神病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原院长谈成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月2日,湖北省仙桃市纪委监委发布最新消息宣布,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彭汉斌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可见,国家反腐的力度空前,并且,反腐风暴将继续升级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