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月24日讯 30个药不占药占比、最快30天回款!
▍30个药,不占药占比
日前,安徽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所谓“17+13+X”,是安徽在国家医保局组织谈判17种抗癌药的基础上,又从现有医保目录中选择了该省用量较大抗癌药组织省级带量采购,第一批谈判成功13种,一共30个品种(目录见文末)。
《通知》表示,今后安徽还将适时选择X种抗癌药再行组织带量采购,不断扩大惠及参保患者抗癌药种类。
《通知》要求各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对“17+13+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药占比”和次均“三费”(材料、药品、检査化验费用)的考核范围。
▍不纳入当年医保总额控制
通知各医疗保障部门在开展2018年及2019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17+13”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20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17+13”抗癌药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总额控制额度。
同时,以后带量采购的“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当年医保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次年总額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17+13+X”种抗癌药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总额控制额度。
《通知》表示,各地应相应调整慢性病医保用药目录和病种结算限额,将“17+13+X”谈判抗癌药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不准二次议价,最快30天回款
另外要求安徽省药采中心将“17+13+X”种抗癌药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分类标注与提示,确保各医院在保证治疗效果前提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并将动态监测“17+13+X”种抗癌药的使用量情况。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17+13+X”种抗癌药国家谈判和安徽省级带量采购确定的价格进行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不再组织二次谈判议价。
《通知》明确,安徽各医院要加强财务管理,简化“17+13+X”种抗癌药财务支付流程,完善与药品供应企业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回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企业回款。
从交货验收入库之日起,基层、县级、省市级医疗机构应分别不超过30天、60天、90天向“17+13+X”种抗癌药供应企业回款。
附:“17+13”抗癌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