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贺州市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公开表显示,某药企生产销售的制白花蛇经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制白花蛇为假药,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没收查封该药企假药制白花蛇11.1kg,并罚没款合计39192.80元。同时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实际上,进入2019年以来,关于药企因生产假、伪劣药被罚款的公告不止一起,其中,甘肃省在这方面紧追严查,连续各市连续发布多个公告。
1月4月,甘肃省平凉市药监局发布《2018年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公开7起药品案件,涉及4家药企、2家医院。其中,其有1家药企生产假药;3家药企生产劣药;还有2家使用劣药。根据相关规定,甘肃省平凉市药监局分别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
1月22日,甘肃省天水市药监局发布3个《天水市药品稽查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共公开88起行政处罚案件。其中,有70起案件涉及40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违法事实有经营假药、经营劣药、生产假药、生产劣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这些企业分别被行政处罚。
业内表示,2018年业内轰动的疫苗事件过后,我国《药品管理法》迎来了大修。该法的修正草案将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其中,该法的修正草案拟大幅提高制假售假、制劣售劣违法的处罚标准。草案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的两倍到十倍,情节严重的罚款10倍以上30倍以下。
业内指出,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处罚金额是“两倍以上五倍以下”,如今将罚款提升到30倍,可见国家对假药行为采取了“零容忍”态度,药企一旦越界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这也体现我国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高度重视。
同时,修正草案对于生产和销售劣药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提到,“情节严重的罚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这与现行法律相比,罚款提升到了一定高度。不按药典工艺生产的劣药将不再是压缩成本这么简单的事,而是面临严惩的结果。
另外,修正草案拟规定:“有生产销售假劣药、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业的处罚。”
可见无论是从生产、销售和销售环节,修正草案都对药企有了严格的监管。正所谓“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药品作为与人们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产品,生产者更应该心系药品质量安全,凭良心参与市场竞争,为患者带来福音。(中国制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