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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药品集中采购和试点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2  浏览次数:102

    1月18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发布“2019年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公示”(以下简称《方案》),这也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发布后,又一个公布方案的4+7城市。

    天津此次发布的《方案》显示,组织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合同明确1年内完成医疗机构上报中选品种用量以及药款拨付要求和违约责任。

    这与国家版方案保持一致,国家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地区在省级采购平台上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完成挂网,集中采购主体按集中采购价格与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实施采购,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周期为1年。

    天津《方案》有了具体的要求。其中表现在,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以确保及时回款,降低药企交易成本。

    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另外,《方案》要求,对中选药品加强质量监管并保证药品供给,要求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天津《方案》表示,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选药品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单独核算,因中选药品降价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即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用于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效应,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中选品种。

    按照天津时间进度的安排,工作准备阶段为2019年1月—2019年2月,工作推进阶段为2019年3月—2020年2月,总结评估阶段为2019年12月—2020年3月。

    如今天津正处于试点准备阶段,3月1日后,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将启动,天津将继续推进,逐渐落实国家集采试点品种网上采购,在降低药价的同时,也有利于公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优化药品使用结构,提高天津市人民的幸福水平。
(中国制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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