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月18日讯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将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去年12月,试点地区集中招采中选结果已公布,25个品种中选,平均降幅达52%,最高降幅达到96%。从3月下旬开始,11个试点城市开始实施中选结果,患者将陆续用上试点采购的药品。
17日下午,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局长张宗久、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司司长袁林,解读了试点跨区联合带量采购、降价不降质、创新药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和创新做法。
——此次试点与以往药品集中采购有什么不一样?不同于以往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此次国家试点由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国家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医保局。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委托阳光采购平台进行操作,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
此次试点中,对有资格入围采购的药品要求较高,均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同台竞争,实现替代,目的就是明显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具体采购措施有四方面: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进行全链条质量监管;保证回款,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整个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集中招采阶段,去年12月已经进行,药品中选结果已经公布,25个产品中选,平均降价幅度52%。第二阶段为中标结果的落实和配套。第三阶段为评估、总结阶段。
——药品如何降价不降质?对中选企业和中标品种采取两个“全覆盖”:省级药监部门对中选药品现场检查全覆盖,专门药品检验机构对中选药品质量检验全覆盖。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和企业进行鼓励,支持企业扩大产能, 新增生产能力和生产场地,保障中标产品的供应。
中选药品将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卫生健康部门明确,不能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品规数量等,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保障供应。同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确保优先用中选药品。
如果购买试点集中招采药品,患者要出多少钱?此次试点探索“三医”联动的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的药不再分原研药和仿制药两个价格。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价格差异较大的,可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记者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