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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济医药被罚40万!就因为收购中少做了这件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7  浏览次数:114
  医药网1月10日讯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高济医药收购河南好一生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济医药”)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开信息显示,高济医药于2017年在天津市设立,主营业务包括药品零售,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等。经查阅,高济医药法定代表人为于铁铭,也是高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高济医疗的董事长。       根据《反垄断法》及《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7月2日对高济医药收购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好一生)10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高济医药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该交易系股权收购。2017年9月13日,高济医药收购河南好一生100%的股权,取得河南好一生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折起并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此处所提及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高济医药却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7年9月29日,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另外,市场监管总局就高济医药收购河南好一生100%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高济医药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尽管并未披露相关营收数据,不过这一纸《行政处罚书》也从侧面反映了当前高瓴资本旗下高济医疗并购的迅猛之势。     2017年,高济医疗崭露头角,当年7月,其强势介入连锁药店市场,先后投资了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川东升集团和成都市华杏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2018年更以后来者的姿态赶超全亿健康,迅速将全国一大批连锁药店收归旗下。目前其业务已覆盖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并购药店达一万余家,年销售规模200多亿元,可以说,在规模上已达到行业第一。     不过,高济医疗并不满足于此,高瓴资本创始人兼CEO张磊曾在公开场合表示:“高瓴坚定看好医药和大健康产业,也具备充分的资本持续长期地投入,我们会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深耕不辍,这就是我们在不确定的时代所坚守的确定性。”
 
关键词: 高济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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