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月14日讯 国家卫健委明确,一批药品不纳入费用总额控制范围。
“医保费用方面,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物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在国家卫健委2019年首场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宋明确提到。
宋树立在回应发布会现场媒体提问时说道,国家卫健委为了推动抗癌药可及做了以下工作:
新版基药目录新增12种抗癌药
一是把临床急需的癌症防治用药纳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以优先配备使用癌症防治药品需求为导向,2018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增加了12种抗肿瘤新药和丙肝的治疗药物。
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已经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种抗癌药新增入基药目录,使抗肿瘤药物的种类达到38种,其中不乏小分子靶向药等创新药物。
(图片来源:临床用药)
提供癌症诊疗用药建议
二是研究制定一系列癌症治疗的临床路径和用药指南,明确了对新型抗肿瘤药物在病理、特护用药等方面的指导要求。
注:2018年12月21日,国家卫健委下发《关于印发原发性肺癌等18个肿瘤诊疗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125号
在相应癌症病种的诊疗规范中,卫健委针对性的给出了具体治疗药物的建议,培美曲塞、阿法替尼、多西他赛、奥西替尼、吉非替尼、长春瑞滨、顺铂、紫杉醇等、贝伐珠单抗、靶向治疗药物等多款抗癌药被点名。
(图片来源:赛柏蓝整理)
国家谈判抗癌药不纳入费用总额控制
三是研究完善抗癌药物配备使用的管理政策。这个工作和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一起做的。
一个是在医保费用方面,17种国家谈判的抗癌药物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
二是在医疗机构使用方面,对供应保障和合理使用药物提出了要求。
注:2018年11月29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已经联合人社部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支付额度,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需求。
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指导和调度,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除以上措施外,2018年10月份下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通知,要求有登记肿瘤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和各级肿瘤专科医院,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而且要求每周要报送采购和使用进展,确保医院采购、患者可用。
实际上,除国家层面外,重庆、安徽、广东、浙江、天津、海南、宁夏、黑龙江、辽宁、陕西等省份也发文明确国家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