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2月24日讯
医生收红包是否在监察视野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今年实施后,把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的从事管理的人员也纳入了监察范围,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进行讯问。
而医生收红包如何定性,算不算受贿,在法律上一直都有争议。今天,北京市纪委微信公众号“清风北京”发表“李慧”署名文章《公立医疗机构监察对象界定的若干思考》,特别谈到了医生收红包是否在监察视野内,李慧是北京市纪委市监委驻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红包、回扣由其它办法处理
李慧这篇署名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其中“关于医生在国家检查视野下的定位”部分谈到了收取红包、开单提成等行业作风顽疾,对此“监察法”是否可以有所作为?文章表述如下:
医生身份可以在管理岗和技术岗之间切换,而其履行的权力除管理岗位所赋予的一般性职务权力外,还有一类诊疗和处方权。处方权并非国家职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医药代表与医生处方权之间的权钱交易只能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范畴下考量。
诊疗则是医生的另一类职业性权力,医生收受红包等利用了诊疗地位的优势,患者以财产利益交换的是医生的精湛技艺,或者对照护的感谢,而非职权带来的关照,这显然与公权力有本质区别。我们应本着谨慎原则看待医生的职业技术行为,对于红包、回扣等医疗作风问题,可以通过党的纪律、行业纪律、行政规制或组织处理等办法来解决。
医疗机构五类人被纳入监察
“监察法”实施后,很快就曝出医务人员被立案审查的新闻。
桃江县纪委监委对桃江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助产士周某违规操办儿子“满月宴”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永州市宁远县纪委对县中医院职工冯某违规操办婚庆事宜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灵宝市第三人民医院计划免疫科2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玩手机,市卫计委纪委、监察室立即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将两人从编制内除名。
医疗机构内哪些人应该被纳入监察范围?李慧文中明确表示:公权力是当前界定监察对象的本质要件,但在医疗、教育等社会治理领域范围较难界定,应审慎行使监察权,不能盲目地将监察对象范围扩大。要严格把握“监察法”第十五条兜底条款的适用,可纳入、可不纳入时建议不予纳入监察对象;对“管理”的解读也应限制,不能无限扩大。
文章明确了公立医院机构内的监察对象,大致可归为五类:
一是医疗机构院长、副院长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他们是承担医疗机构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党务部门等职能部门从事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是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及医技等临床辅助部门中从事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这部分通常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但同时承担着科室内部管理职责,并参与全院的管理工作,如提出采购申请、请领医药器材、决定科室内部绩效分配等;
四是医疗机构内受委派或被指定、选定承担临时性管理事务的人员,如被选入各类专家委员会对药械等采购目录进行讨论并投票,或被选定代表医疗机构参加招投标的人员;
五是其他从事管理性事务的人员,如信息化技术人员等,不排除其在特定条件下会承担统方等管理工作。
李慧文中表示:对于前述第三类、第四类要特别关注将“非管理”的技术岗、工勤岗剔除,对于第五类“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人员”则应对纳入的情形进行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