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2月3日讯 黑龙江出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试行办法,旨在进一步整肃行业风气,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和耗材的行为。办法中具体列出属于贿赂的5种行为,同时指出6种应当从重处分的涉案情形。
日前,黑龙江省出台《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整肃行业风气,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坚决遏制和惩处商业贿赂。
《办法》中明确具体指出,以下5种行为均属于贿赂行为:
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接受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及变相学术会议等;
收受、索取转诊患者介绍费、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财物的;
进行处方统计,提供医药产品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涉及医药购销领域的其他收受、索取贿赂行为。
另外,有下列6种涉案情形的,应当从重处分:
在两人以上的商业贿赂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以部门、科(处)室名义收受商业贿赂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从重处分。
同时,《办法》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应当加强反商业贿赂政策宣传,在单位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公布本级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其他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医疗卫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调查核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次《办法》是黑龙江省卫健委继下发《关于印发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后,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向医疗卫生领域不良风气亮出的又一把“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