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药店自查 药监局要全面检查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9  浏览次数:89

       安徽所有药店注意,请按照以下12点排查,淮南市药监局已对辖区药店“动手”了。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经营中药饮片无包装或无合格证明。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超方式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篡改温湿度监测系统(连锁总部)、计算机系统数据,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存在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药品未入帐,设立账外账等情形。

       9.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经营场所不整洁,宣传发放违法广告。

       10.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1.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12.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连而不锁”,未严格执行“六统一”; 存在自行购销药品、门店之间违规借调药品等行为。

       11月27日,安徽省淮南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在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称,要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企业;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企业;上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或评定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连而不锁”的连锁企业或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等5类企业重点整治。

       通知显示,近期,我局在飞行检查中,发现部分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严重滑坡,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或不在岗履职、回收药品、各项质量管理记录缺失、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等一系列高风险问题,为进一步整顿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省局工作部署和市局年度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计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淮南市制定专项检查,是因为在近期飞检中发现药店存在诸多问题。而近期飞检查出问题的不只淮南一个市,而是安徽全省。

       安徽省药监局公示的2018年9月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显示,18个市县监管部门在近期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检查,涉及两千多家药店。其中,617家被要求整改,22家被评估为不合格企业。

检查药店

       附淮南市工作安排

       1、市局负责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监督检查,督查和指导各县(区)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适时对各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各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在日常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属地监管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

       3、本方案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连锁门店、单体零售药店。

       附淮南市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可结合年初工作计划安排、风险分级管理、日常监督检查、GSP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同步推进。市局将对全市药品零售(连锁)药店开展督查抽查,将将督查情况将纳入各地2018年度目标考核。对于整治流于形式、未认真开展工作、整治成效不明显的县区,市局将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对专项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发现有存在检查重点中1-8项内容的,撤销GSP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企业存在整治重点第10项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上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并在省、市局网站上公示,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更换执业药师,逾期不改正的,核减经营范围,取消处方药经营资格。

       (三)加强沟通,密切协同。各县区局要加强与卫生计生、公安、社保等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集中整治合力。要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廉洁自律,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检查中不得向企业通风报信,对有错不纠、有案不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重大、复杂或跨辖区的违法案件,应及时报告市局协调查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局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要把此次整治行动中好的做法、典型案例、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共同监督良好社会氛围。

 
关键词: 药监局 , 检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