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安徽亳州市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亳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保证药品供应和质量。
所谓带量采购,是指在招标的时候就承诺药品的销量,保证在 8~15 个月内用完。业内表示,和招标采购不同,带量采购中标后的企业将不需要像以往一样进医院“做工作”,可以消除医院“二次议价”空间。
不久前,上海公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其中明确国家将启动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范围包括11个城市,针对31个品种药品进行带量采购。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安徽并非“4+7”城市带量采购试点。
此次《通知》显示,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与原研药可替代的药品目录,原则上采购价格较低的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这与国家发布的采购原则基本保持一致。不过在采购形式方面,《通知》显示,将实施单品种带量采购和打包带量采购相结合。
其中,采购联合体对采购量大的药品,与生产企业在双方自愿、平等交易、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实行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确定药品实际成交价。市级公立医院组建的采购联合体遴选不少于10个品种,实施单品种带量采购。
在采购预算方面,《通知》显示,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其中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的降价药品,按不低于2016年度实际采购量编制采购预算(金额)。
在采购周期内,对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药品,从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下一个月起,实行阶梯降价;未达到采购预算(金额)的药品,延长采购时限至采购预算(金额)完成。医保支付参考价将依据药品实际成交价格、药品实际供应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与带量采购周期一致。
根据《通知》,该工作将于2018年12底开始执行。
笔者了解到,除了亳州,国内也有多个城市正在制定带量采购计划。如武汉、合肥、河北等。11月13日,武汉市公示头一轮的带量采购拟入围候选结果,所有入围品规拟定于12月1日执行新的带量采购价格,其他未议价成功的品种品规停止交易。
据悉,武汉市出台的带量采购政策是湖北省2017年底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的延续,也不属于城市带量采购试点。
11月1日,河北省召开的药政管理工作调度会暨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推进会上,要求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药品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细化工作任务,全面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工作。
9月18日,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卫计委等五部门印发《完善合肥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实施意见》,实施带量采购,和企业的协议周期原则上为两年。
总体来看,以上这些准备实行带量采购的城市,原研药和仿制药的正面竞争即将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