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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 禁止医院“药房托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8  浏览次数:86

       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药学服务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药师是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医务人员,是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用药目标不可替代的专业队伍。
 
  针对当前问题,《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14项要求,加快药学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其中,在加快药学服务转型,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方面,其中一条要求是加强药学部门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要求中显示,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应当保证2-3个月药量。按照要求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这里涉及的禁止医院“药房托管”问题,实际上也是多年来业内争议激烈的问题。据了解,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保持药房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药房委托给获得GSP认证资质且实力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的医药公司进行有偿租赁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
 
  业内指出,虽然“药房托管”的产生改变了“以药养医”为“以药补医”的良性模式,为医药行业带来发展机遇,但从长远来看,药房托管存在诸多弊端。
 
  目前,广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各地均有出现“药房托管”模式,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重重难题。例如,该模式虽然看着实现了医药分离,但实际上会把医药流程过程中的利益链延长,让一些医药企业“钻了空子”。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的廖新波曾公开表示:“药房托管就是披着羊皮的狼!”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也曾建议停止“药房托管”。他表示,药房托管实质上是药房产权与采购权的分家,是采购权、使用权与审批权的分离,而非根本性的改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
 
  为了去除这种弊端,我国部分地区也进行了新探索,并发生了一些转变。例如,今年6月1日,上海发布的《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2017年7月,广东发改委价监局发布的《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就曾明确公立医院在招投标或遴选药房托管企业中,有11种行为可能造成垄断。
 
  总的来看,虽然药房托管已经在全国“遍地开花”,但从业内的反应来看,似乎反对的声音更多一些。而此次《意见》是国家层面头次明确禁止“药房托管”,这不禁让人猜测未来药房托管还能不能继续。
 

 
关键词: 医院 , 药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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