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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早该取消,可取消之后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3  浏览次数:87
  医药网11月20日讯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最新通告《财政部酝酿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新举措》。意味着“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将被彻底取消了!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调整”呢?     据了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此建议被安排由财政部办理。据悉,财政部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     最受各方关注的是对相关制度办法的修改,其中就包括,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为什么代表会提出“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     因为,实践早已证明,“最低价中标”是个坏东东。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而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除了以上3点外,还导致“中标死”,基层医疗机构无药可用。这一点,老徐在多年前一篇“药品三统一的成败得失”的文章里就有论述:在“三统一”招标政策中,提出“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的中标原则,着眼于防腐而无法规避“恶意”压价行为,致使“中标即废”;结果是腐败没防住,基层却无药可用了。       那为什么当时却会出此“下策”呢?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当然,上面对“唯低价是取”存在的问题也不是不知道,也不是不想改,去年印发的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而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对《招标投标法》现行条例第五十五条“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打的“补丁”,在最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改草案也被修改为“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意思是说: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同样在去年底,人民日报曾一个月的时间里两次发文诟病“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原则一天不变,行业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要说什么中国品牌!       财政部此次明确,将修改政府采购相关的招标制度办法,彻底取消“最低价中标”规定,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彻底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问题是取消最低价中标应该,也容易,可取消之后呢?财政部的意思是: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可说着简单,做起来未必就容易,会不会又生出别的什么新奇怪兽?因为如果在价格管理方面不放弃政府管制,恐怕再变着花样来,也难真好起来。还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明的方向向前走吧:市场决定价格。       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运输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坚持放管结合。进一步增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价格服务。政府定价领域,必须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通过健全规则、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改革创新。在价格形成机制、调控体系、监管方式上探索创新,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推动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坚持稳慎推进。价格改革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平稳有序。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关键词: 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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