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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 全国多地已开始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7  浏览次数:105
  医药网11月2日讯 据新浪医药了解,最近两天,北京、湖南、甘肃等多地开始陆续执行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并公布药价降幅比例、执行日期。     10月1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经过3个多月的谈判,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将极大减轻我国肿瘤患者的用药负担。     文件中提到,医保局组织专家按程序与部分抗癌药品进行谈判,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以下统称“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名单附后)。各省(区、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目前未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统筹地区,也要按规定及时将这些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以下是截止目前各地人力社保局发布的消息:     北京:药价降幅最高达70% 11月15日起执行     31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惠民新政,明确从今年11月15日起,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品,全部纳入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并同时将以上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加上之前已纳入的抗癌药,共有35种国家谈判的抗癌药纳入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进一步减轻了患者用药负担。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介绍,这17个国家谈判抗癌药中,包括了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白血病等多个癌种。患者使用这17个国家谈判抗癌药,按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纳入报销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包含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本次17种抗癌药的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内,如果有这17种药品的仿制药上市,或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情况,国家将对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调整;有效期满后,国家也将调整这17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届时,北京市将根据国家的调整情况,同步调整本市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湖南:平均降价幅度达56.7% 11月起纳入医保支付     30日,湖南省人社厅消息,平均降价幅度达56.7%的17种抗癌药即将在湖南落地,11月起纳入湖南省医保支付。近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明确将17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湖南省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17个药品中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     湖南规定,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按规定住院使用时,自付比例统一设置为30%,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和限定支付范围。     为有效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湖南同时将17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全省医保特殊药品管理范围。这意味着相关患者除住院用药外,还能在特药协议药店和就诊医院门诊取药,且只需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而经过备案后的患者异地购药也可享受相关待遇。     甘肃: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 自18日开始执行     甘肃省人社厅29日下发通知,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     通知指出,17种谈判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统筹地区按本统筹地区报销比例报销。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前仍执行此标准。17种谈判药品继续执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423号)和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36种谈判药品谈判结果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7〕32号)中有关国家谈判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的管理办法,明确谈判药品的供应渠道和医保报销途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使用和报销。     通知明确,17种谈判药品的相关生产企业要在11月18日前完成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提出挂网调价,逾时未按要求进行价格调整的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暂停医保基金支付。17种谈判药品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15号)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全国第一个落地省份 调整医保支付比例70%左右     为降低肿瘤患者用药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医保办”)发文称,将最新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17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福建省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按国家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自10月25日起执行。福建成为全国第一个将本轮国家谈判品种落地的省份,九个地市同步执行,第一天已有肺癌患者成功得到药物报销。福建肿瘤患者提前一个多月享受到国家医保谈判福利。     今年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开启了新一轮的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工作。历时三个月的谈判,最终有17个药品获得谈判成功。10月1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将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同时要求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福建省医保办发文之后,全省各地市即刻开展落地工作,确定17种通过国家谈判的抗癌药纳入各地市医保支付范围,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医保支付比例为70%左右。     新疆:17种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     11月1日零点开始,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品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10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了解到,这17种药品是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省11月底前开始执行。自治区比国家医保局规定时间提前了1个月。     17种药品新增纳入药品目录后,自治区参保人可报销药品种类达2967种,其中抗癌药达114种。     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17种药品中包括12种实体肿瘤药和5种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17种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大大减轻患癌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关键词: 抗癌药;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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