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0月15日讯 药房托管又被叫停!是否会全面被禁?相信这是很多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10月12日,四川省发改委官网刊登了《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政府纠正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一文,称西充县在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因涉嫌垄断被叫停和整改。
▍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
2018年6月,四川省发改委根据举报,对西充县在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中涉嫌行政垄断的行为立案调查。
涉案的《西充县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药房托管暨药品集中配送招商公告》如下:
一是由西充县国有公司与招商企业采取股份合作方式进行项目运营,各自持有一定股份比例;
二是对报名企业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含税)、注册资金和仓储面积进行了规定;
三是要求企业须于3年内在西充县境内完成投资5亿元人民币建设生物医药项目,并出资在西充县三家公立性医疗机构建设现代化智能药房系统;
四是企业须在报名截止日前向招商人指定账户缴纳招商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且不计息;
五是西充县公立性医疗机构药房托管暨药品集中配送公开招商,由西充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通过在媒体公开征集药品配送企业,根据征集情况组织考察,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由招商人择优确定一家药品配送企业。
从上述要求看,该药房托管不仅涉嫌垄断,而且对于企业在资金上的要求,也是相当的狠。
▍发改委下令,叫停药房托管
四川省发改委表示,西充县人民政府与某医药经营企业签订药房托管、药品统一配送协议,却仅实施了全县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配送,未实际开展药房托管等相关工作。
上述做法,排除和限制了西充县药品托管、药品配送市场的竞争,剥夺了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选择药品配送企业的自主权,这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018年6月14日,四川省发改委向南充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纠正西充县人民政府在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行政执法建议书》。
南充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令西充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扎实做好整改工作。随后,西充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向相关医药经营企业通报情况,签订了《终止履行合同协议书》,叫停了药房托管。
▍叫停药房托管,全国蔓延
药房托管,即医院药房在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医院通过契约的形式,将药房交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经营与管理,而药房的所有权仍旧属于医院。
但上述药房托管是当地政府国有公司与医药公司,共同合作运营药房托管和统一配送,医院不能自主选择,显然不符合药房托管的要求。
事实上,说到药房托管,那些医院自行招选择合作企业的,近年来也屡屡被禁。
有媒体报道,今年6月,有群众反映北票市中心医院和建平县医院遴选药品流通企业进行药品招标和药房托管的问题。
辽宁省药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投诉,给出的意见是,取消两医院遴选药品流通企业进行药品招标和药房托管行为;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利益转换和利益输送变相以药养医的药房托管。
更早前,2017年2月,据中国江西网报道,南昌安义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未经公开招标,就将药房托管给第三方药企经营。在当地卫计委介入调查后,药房托管已被叫停。
我们也能感受到,目前全国多地监管部门,对药房托管的态度已开始有所变化。
今年6月,上海卫计委发布《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有知情人士透露:“如果哪个医院门诊药房或整个药学部门剥离出去,不符合医院的基本设置,需要停业整改。”
上海如此明确禁止公立医院开展药房托管,可以说给行业带来了巨震,大家都在揣摩着,叫停药房托管是否会蔓延。
说时迟那时快,不久后,在第十四期楚商“亲清”政商座谈会上,楚商与湖北省卫计委谈到药房托管的问题时,湖北省卫计委明确表示,药房托管在湖北省是不允许的。
近年来,随着两票制的推进,药房托管已呈遍地开花之势。据《经济参考报》披露,目前全国范围内,约有半数以上的二级及以下医院已实施或计划实施药房托管。
从大的医改方向来看,在推出两票制的同时引入医院药房托管,既能降低药品价格,又能维持医院的良性运转,可谓是一举多得。但由于医院药房托管操作中存在一系列漏洞,全国仍有不少地方主管部门持反对意见。
曾任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的廖新波曾公开表示:药房托管就是披着羊皮的狼!
实际上,不仅是上述地区,药房托管被叫停,早已在全国大范围蔓延。
今年5月21日,北京市医管局发布了新规,明确医生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医院目录内未涵盖)处方时,不得指定患者去特定的药店、药房(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业界看来,这一新规实际上是对处方外流进行“严打严管”,若各地学习北京的做法,则药房托管将“不攻而破”。
2017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表示将“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
2017年7月,广东发改委公开征求《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的意见。明确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不能违法指定提供服务,排除和限制行业企业公平竞争、不能剥夺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定定价权利等10种行为行政权力滥用形式。
2016年8月,青海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医疗机构进行药房托管或承包”。
未来,已在全国遍地开花的药房托管,将会如何走向?欢迎在留言区写下你的看法,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