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8  浏览次数:85

       海南省食药监局近日发布修订后的《海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对新开办药店间距不作限制,对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作限制。

       新《实施标准》明确,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人员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阴凉柜或阴凉区域,用于存放需要阴凉条件储存的药品。企业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强化药品零售企业专业化服务功能,营业场所面积中,非药品所占区域面积不得超过30%。企业的营业场所应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营业场所及仓库周边20米范围内无污染源。

       药品应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药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眼的位置,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关键词: 药品零售企业 , 验收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