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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挂证不上岗?执业药师监管规范来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03  浏览次数:92

       执业药师配备、在岗履职纳入日常监管

       8月7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政府网公布了《关于开展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情况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从8月1日至9月25日对全县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在岗情况以及聘用的执业药师注册情况、执业药师对处方药的处方审核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且《方案》要求,相关机构要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推进专项检查工作深入进行,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另外,该《方案》分三阶段进行:一阶段(8月1日—8月20日)摸底检查,依照本次检查的内容逐一检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二阶段(8月21日—9月20日)监督查处,对逾期不整改的坚决进行查处;三阶段(9月20日—9月25日)汇综总结。

       同时,该《方案》还强调,各食药监管所要将执业药师配备、在岗履职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配备率,为《“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标准配备创造条件。

       发改委加强信用监管,清理加速

       执业药师挂证,除要被纳入日常监管外,还涉及信用问题。

       上个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从20个角度加强信用监管。

       对于失信主体,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认定部门(单位)确认;整改不到位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启动提示或警示约谈程序。

       对于失信的惩戒,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关于执业药师失信的处罚,江苏镇江的处罚措施或以给当下挂证的执业药师敲响警钟。其对失信人处理措施明确指出,“在各药品经营企业上报的驻点执业药师个人基础档案信息中,如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挂证现象,由市食药监局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吊销其个人执业药师执照。”

       当然,对于失信企业的处罚也非常严格,广东省实施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后,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执业药师未严格履行职责或以纵容、瞒骗手段销售处方药等情形的,一经查实,按规定程序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而企业则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按提供伪造、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论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另外,还采取降级措施。

       对于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零售企业,将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6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认证申请。

       企业重新申请药品GSP认证,发证机关应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其分级分类经营范围,按一类店经营范围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处方药。

       挂证处罚只会更严,严重失信限制出行

       从江苏镇江对挂证药师吊销执照的处理方式和广东省对药店降级的处理方式来看,对于失信个人或企业,处罚力度只会更严。

       这还不是重点,结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来看,被限制出行都有可能。

       早在今年三月份,国家发改委、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发布多个相关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

       《意见》指出,对于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将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同时,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除名单。

       相关失信行为责任人包括: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3、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4、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5、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6、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

       7、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8、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9、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10、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11、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

       12、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13、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关键词: 发改委 , 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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