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8月23日讯 最近最热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中模糊而不实的描述,引起坊间产生“印度把假药做成了真药”的流言,甚至有人猜测会对印度仿制药进口全面开放。笔者对这类说法有不同的观点。
“把假药做成了真药”?
基于笔者的经历,笔者对印度国内外的制药业和其中的人员都有所接触和了解。那么,印度药企目前的制剂水平如何?印度“把假药做成了真药”到底是什么情况?
今天,在世界前十大仿制药企业中,以Sun Pharma为首的印度药企已占有三席。印度药企以原料供应商的身份进入美国市场和世界舞台约始于上世纪80、90年代;而其作为外裔人士进入美国药企工作则还要再早约二十年(即约始于上世纪60年代)。同时,欧美药企也进入印度设厂。
在这种情况下,印度的制药人员分成了三拨。第一拨在美国的各大药企,第二拨在其本国的外资药企,第三拨在其本国药企。由于三拨人各自不同的接触范围,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技术水准。中国国内药企目前从印度引入的技术人员大多是从第三拨中来的。
由于文化传统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印度药企从业人员对数据完整性的态度也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在美国药企中就不止一次遇到过。2014年印度当时第一大药企Ranbaxy的消亡正是由于产品生产作假被发现。Ranbaxy从它的制剂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到其被美国FDA关厂灭亡,整个寿命不满30年。
虽然如此,由于印度远远早于中国进入国际制药领域,在目前情况下,印度药企的平均制剂水平还是明显高于我国药企的平均水平,再加上印度政府对于药物专利的强制性仿制政策,使得印度药企可以任意仿制所有在专利保护期内的新药,但只能在其本国和非规范国家销售,这也就是所谓的“把假药做成了真药”。
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与会代表于2000年5月11日至6月2日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并讨论通过了《专利法条约》(PLT),就PLT条款达成共识,并共同签署了PLT。因此,中国尊重各条约国的知识产权,同时这也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技术创新。
两类错误的豁免BE认知
目前有人提出两种建议:一是去国外买入已批准上市的产品文号,再在国内做豁免BE申报。二是对印度在美国上市的仿制药直接开放免BE进口。这两种建议看上去简单,实际上在技术和政策层面都有很大问题。
第一种情况,买方拿到的将是一大堆申报文本和批准文号,其中应该有详细的处方列表和工艺流程。
但是,为了保持这一文号到买方手中继续有效,买方首先要做的是在原辅料和工艺设备原理不变的情况下完成场地转移、工艺验证、产品生产及稳定性实验数据等一系列任务后,还要由原审评机构前来核查批准后方能认可转移成功,文号继续有效。
在转移中往往会发生的主要问题是生产设备的不一致而造成的工艺无法重现,此时买方就必须要对工艺重新开发。而国内大多数药企对自有设备和应有工艺的匹配恰恰是共有的短板;并且在这方面由于国内药企生产设备普遍特殊的情况下,卖方也将是无能为力的。
这一整个过程在已有符合国际GMP标准厂房的公司约需一年以上,若需新置厂房和系统的话,需另加起码两年时间,而且这方法仅限于速释制剂。对缓控释制剂更换生产场地则必须重做BE。然后才能向中国国内申报。若所用的辅料在国内没有文号,又会有更多的工作要做,时间则更长。而在这样长的时间内,完全自主的研发也应该完成了。
第二种情况,在印度政府目前对中国原料药企严查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反而免查其制剂产品而让其进口?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规范国家会批准在境外地区不受管辖生产的仿制药可以免BE后进入该国上市销售。甚至占据世界药品市场份额达40%的美国和占比30%的欧洲之间都没有这种互通渠道,更不用谈占比10%左右的日本了。
那么,我国今年7月发布的《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里的“在境外开展仿制药研发,具备完整可评价的生物等效性数据的,也可用于注册申请”应该怎么来理解呢?
笔者认为,这个政策是针对一些在国外有药品研发机构的国内企业而言,他们在海外研发和做BE,产品在国内生产,其生产过程是可被国家局随时监管控制的。
另外,假设豁免BE引进印度的合法仿制药,在同理平等的情况下,也就是对以TEVA Pharmaceutical为首的世界各地的合规仿制药厂敞开了国门,这将对中国药企形成致命冲击。
再者,还要考虑人种差异对某些药物的药效影响。因为印度虽在亚洲,但其人种则归属于欧洲人种。值得注意的是,BE试验对于某些药物药效的人种差异是无法判断的,需要进行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