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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两部委将对医疗损害鉴定进行重大改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2  浏览次数:85

       医疗损害鉴定长期以来都属于比较混乱的局面,各地标准不同,委托鉴定的单位也不同,例如,上海的医疗损害鉴定只能委托上海市的区级或者市级医学会进行鉴定;南京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委托南京市以外的司法鉴定所(不仅仅是医学会)进行鉴定,但不得跨出江苏省范围内;安徽省的医疗损害鉴定可以全国范围内进行委托鉴定,现实中往往一个医疗纠纷案件原、被告会因为委托鉴定意见不同而陷入僵局,造成案件审理期限被无端延长。

       此外各地适用的标准也不同,例如,同样是妇女双侧卵巢缺失,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评定的话,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相当于三级伤残;如果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评定的话,构成六级伤残(未成年人除外),不同的标准,等级却相差了三级,因此医疗纠纷案件会出现这样的场景,同样的损害后果却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所以,有经验的代理人庭上一定会对委托鉴定机构的选择进行据理力争,因为去哪里鉴定也许决定了最终赔偿金额的多少,双方之间可能因此而针锋相对,互不相让。邵律师认为这不是一个好现象,不符合鉴定的科学性,对于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也大受影响。

       好在,这一现象将要迎来全国的大统一。

       近日,邵律师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连同司法部正在起草《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向各部门征求修订意见,预计不久的将来,将迎来我国首部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部门规章。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其中有一条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这一行政法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正在酝酿中。

       此前只有2017年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其余地方均没有相同的规范性文件,更多的是沿用之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在启动程序、鉴定人员、鉴定方法和内容等方面均存在很多差异的地方,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一直都存在这个“二元化”局面。

       因此,两部委联合制定出台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达到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为医疗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一环“司法鉴定”提供法律保障,邵律师将持续关注此办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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