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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和国家监委:不能将普通医生列为监察对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7  浏览次数:111

       7月19日,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网站刊发《“全覆盖”不是“啥都管”》的文章,批评了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将普通教师、医生、公务用车司机列为监察对象,甚至连普通群众也要管的做法,偏离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文章再次重申监察“全覆盖”管的是公权力,不是什么人都管,只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才是监察对象。

       在前不久发生的河南灵宝护士上班时间玩手机被开除和湖南桃江县助产士办满月宴收礼金被审查的涉医监察案件中,很多医界同道对于监察工作表示不理解,认为这两起案件中的护士和助产士并不属于监察对象,对于上述违纪行为应按照医院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监察部门介入有矫枉过正和越位执法之嫌。此次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的权威发声,再次明确了监察对象的范围,不能将普通医生列为监察对象!给广大医护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员刘飞指出,普通医生并非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权力是强制性、单向性,而普通医生的诊疗行为需要征得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的同意,这不符合公权力强制性的特征。而且公权力有地域性的限制,比如河南的交警不能到深圳去执法交通事故,但河南的医生却可以到深圳进行多点执业,这都说明普通医生不具有行使公权力的特征,不应该属于监察对象。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纪委办公室主任谢娟介绍:“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属于监察对象,关键是看他是不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也就是说,监察紧盯的是公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具体而言,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等行使医院公权力的人员都属于监察对象。

       但另一方面,普通医务人员在临时行使公权力时也会被列入监察范围。谢娟主任解释道:“比如医生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担任医院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参与招标、政府采购等活动时,也会被纳入监察对象。”

       谢娟主任认为,对于护士上班玩手机和助产士办满月宴收受礼金的违纪行为,医院应该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综合考虑事实、性质、影响和本人的认识、态度等因素,在明确无职务犯罪、不违反廉洁纪律规定、不涉及利益关联等情况下,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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