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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疫苗安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7  浏览次数:103

       1955年4月12日,美国加州一个叫Cutter Laboratories的公司宣称他们成功开发出了Salk脊髓灰质炎疫苗,成为了少数几家被美国政府授权生产该疫苗的公司之一。但是之后大规模应用的时候却出了问题,有120000剂产品中竟然含有活脊髓灰质炎病毒,人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接种了,导致4万儿童患上了流产性脊髓灰质炎,56名儿童得了麻痹性脊髓灰质炎 ,其中5名儿童死于脊髓灰质炎。这件事件震惊美国,被称为“The Cutter incident”。这也是美国疫苗发展历史的转折点,美国政府痛定思痛,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疫苗安全制度,并加强监管。

       1964年,美国公共卫生部正式设立美国免疫实施咨询委员会( Advisory Committee on Immunization Practice,ACIP),以填补之前美国无疫苗政策制定机构的空白。ACIP旨在协助进行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为美国公民使用疫苗提供建议,这些建议成为安全疫苗的公共卫生指南。同时ACIP 采取严格的措施和筛查流程,避免实际利益冲突和潜在利益冲突,无特殊利益团队或游说团队为 ACIP 或其委员提供任何物力支持。美国FDA颁发疫苗许可证之前,至少提前两年在 ACIP 会议上呈报讨论,以确保 ACIP 委员能够在疫苗许可证发放后进行投票时,全面了解疫苗的方方面面。

       疫苗损害的补偿机制

       1970年代,一些疫苗生产商被一些人诉讼,指责他们生产的白喉、百日咳、破伤风疫苗出现药害事件,虽然法院无法明确是哪方的责任,但仍然重罚疫苗生产企业。于是这些企业生产疫苗不再积极,进而导致疫苗短缺与流行病的复发。鉴于此,为了应对公共卫生问题,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全国儿童疫苗伤害法案》(National ChildhoodVaccine Injury Act,NCVIA)。它是建立在对严重的疫苗损害给予补偿的项目,建立了快速、简易和合理地对个人做出补偿的机制。该法案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即国家疫苗伤害补偿计划( 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VICP) 于1988年开始运作。它对美国疫苗监管的多个方面有重大的影响,是美国疫苗安全史的里程碑。自 1988 年以来,接种率显著提高,疫苗价格趋于稳定,更多的疫苗生产厂家愿意投入更多精力和资金以开发更多品种的疫苗。

       NCVIA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国家疫苗计划办公室(NVPO),用于协调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DHHS)的机构,包括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FDA)、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和卫生资源和服务管理局(HRSA)。

       2.NCVIA要求医疗机构须向疫苗接种者或其监护人提供“疫苗信息声明”(VIS)。每次接种都必须提供VIS,VIS的内容包括治疗疾病的简要描述、疫苗的风险和益处及使用剂量等。

       3.NCVIA要求医疗机构在疫苗不良事件报告系统(VAERS)中写明疫苗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4.根据NCVIA所述,NVICP的建立是为了在“无过错”的基础上,赔偿因接种疫苗而发生药害事件的人。且NVICP规定,无论任何年龄,只要因为接种疫苗而致伤害的个人均可以提出请求,父母、法定监护人和法律代表可以代表儿童、残疾成年人和死者提起诉讼,且个人能够通过证据优势证明“疫苗伤害表”中列出的某种伤害发生在规定的时间窗内,那么他们就可以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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