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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药械招采新问题,最严反腐新规出炉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4  浏览次数:97
  医药网7月20日讯 剑指医药行业相关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耗材、设备采购等不良行为,安徽最严反腐新规出炉。     7月19日,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医药采购保密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剑指干预药品、医用耗材设备采购等不良行为,并要求参与医药采购的人员对相关采购信息保密,严禁“跑风漏气”。     这意味着,打听咨询采购消息的行为将不被允许,且涉嫌违规。     对于何为“打招呼”的行为,《通知》中给出了明确定义:在医药采购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含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打着领导旗号)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向医药采购工作人员介绍、打听、请托涉及医药采购活动的相关事项。     而医药采购工作人员则包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组织、实施、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人员。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限制“打招呼”旨在减少医药采购活动中的行政干预,尤其是一些地方的暗箱操作,甚至大肆的利益输送。     实际上,一个月前,安徽省纪监委官网通报指出,药品耗材招标采购中存在大肆利益输送行为,内外勾结、应招未招、化整为零等屡屡发生。     根据安徽省纪监委6月14日的通报,今年3月8日至5月12日,安徽省委第一巡视组对安徽卫计委党组开展了专项巡视。巡视中发现,招标采购中内外勾结、应招未招、化整为零、虚假招标等屡屡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大肆利益输送;执行工程建设合同不严,人为超额严重。“靠医吃医”问题突出,少数领导干部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旗号经商办企业视若“常态”,少数处室廉洁风险高。腐败问题存量较大,有的党员干部甘于被“围猎”,个别领导干部贪腐“潜伏期”长。     而一直以来,安徽医疗反腐的风暴都很猛烈,安徽省纪监委将巡视问题摊牌,无意给医疗反腐再加压,更进一步净化行业生态。安徽卫计委也对此发话:坚决整改,不让问题再发生。     现在看来,“打招呼”制度与上述事件不无关系。     本次《通知》还要求,医药采购工作人员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应及时报告具体组织实施医药采购的部门,并填写《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表》。     这些范围包括:      (一)介绍、推荐参与医药采购的相关人员;     (二)打听、咨询医药采购相关信息;     (三)打听、咨询医药采购监管和违规行为处理信息;     (四)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医药采购及监管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医药经济报在撰文中指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暗箱操作,以及随之而来的地方保护主义长期存在,也更容易滋生全新的利益团体。根据国家发改委披露的信息,近年来有关部门已经先后处理和纠正了四川省卫计委、浙江省卫计委、蚌埠市卫计委、延安市卫计局等医药监管部门在集中招标采购中滥用行政权力,对域外企业设置歧视性资质要求等违法行为。     此次安徽省的“打招呼”制度,减少行政干预,将市场交还给市场的决心很彻底。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要求及时报告。      (一)明示或暗示应招不招标的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在医药采购各个环节,明示或暗示向医药采购工作人员请托说情的;     (三)明示或暗示医药采购工作人员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四)干扰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专家评审的;     (五)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六)明示或暗示干扰监管机构正常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医药采购活动的行为。     对于参与医药采购活动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未及时登记、报告医药采购“打招呼”行为,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等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的内容: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内部研究讨论事项;     (二)招标采购活动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评标评审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包括谈判、询价等);     (五)评标评审现场情况包括专家打分、专家评审等与评标评审相关的事项;     (六)开标、评标、评审过程录像资料;     (七)医药采购工作中,因岗位工作获取的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     (八)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九)举报质疑投诉的当事人信息和尚未公开的调查事项;     (十)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一)明确落实责任人,不询问涉密信息、不告知涉密信息,更不得向他人透露涉密信息;     (二)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必须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抽取区;     (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评审区;     (四)评标评审全程视频录像;     (五)对报名表、入围表、招标文件领取表等及时存档;     (六)禁止无关人员查阅有关保密材料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标评审专家在医药采购活动中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和评标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通知》称,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 招采;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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