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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议价,省卫计委介入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9  浏览次数:115
  医药网7月18日讯 在省标、地市带量采购相继被砍价后,在这个地方,药企还面临着进医院前的二次议价。     ▍若违规,暂停销售所有产品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有多家药企表示,在江苏省、常州市两级层面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进行招标定价后,常州市武进区又在此基础上组织了药企进行药品价格谈判。      (来源:澎湃新闻)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这份被题为《药品销售让利协议》的文件,要求药企的让利资金将缴纳进该区的让利资金财政专户,且明确规定药企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规行为,将终止药企在该区的所有医药产品(药品、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的销售。     据澎湃新闻报道,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局长左朝辉就此问题表示,这一举措是在武进区此前医生药品回扣案件频发背景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初衷是要压缩药品利润空间,减少药价虚高,从而压缩医院医生不合理用药的空间,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的可能性。     据悉,目前江苏省卫计委也收到对于此事的反映,省卫计委十分重视并正在调查了解,以确定武进此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次议价,是禁止的吗?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两个文件。     2015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指出: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2015年6月19日,原国家卫计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明确指出:      “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医院而言,国家是明确禁止二次议价的。但对于医改试点城市而言,是允许以市为单位,组织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药价。     此前,据健康报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相关负责人在公开场合再次明确反对二次议价,认为其动摇了药品采购的基础,扰乱了药品生产流通的秩序,是另一种形式的以药补医。     今年6月10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行办法》,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通过“二次议价”或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警告,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挂钩;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违规采购黑名单,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综上可见,二次议价,从国家到地方,都是绝对禁止的。     对于类似让利的要求,有药企人士表示,这和二次议价是异曲同工的。但是,我们要注意一点,二次议价是针对医疗机构而言的,是指医疗机构在省标结果的基础上,对中标药品进行采购的时候,进行再一次砍价。     而上述常州市武进区的做法,并没有落到医疗机构上,而是全区统一进行的,所以该行为是否属于二次议价,笔者认为仍需考究。
 
关键词: 二次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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