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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大病专项救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6  浏览次数:79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在大病专项救治工作中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的通知》指出,对不按诊疗规范进行救治的医疗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今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对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旗县旗县级医院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发现一些医疗机构存在大病专项救治中没有严格按照临床路径开展诊疗,诊疗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此,该自治区要求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严格落实大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原则上设在旗县级医院的工作要求,旗县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可以设在盟市级医院或区内对口帮扶医院,盟市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可协商设置在邻近有条件的盟市级医院。

    《通知》强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严格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原则上在区域内医疗机构诊疗,要按照“病人不动、专家动”的原则,主要集中在旗县级定点医院救治,对救治确有困难的,要商请对口帮扶三级医院提供技术支持,确需转往旗县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严格按转诊程序规范转诊。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合理确定诊疗方案,规范医疗救治行为。严格控制非目录内药品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首选医保目录内药品,并尽量使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不得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和高值耗材。对普通检查即可进行明确诊断的患者,严禁使用大型医疗设备重复检查,不得进行与疾病毫无关联的检查。如确需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的,须由主治医生提出申请,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查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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