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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使用管理 |
河南 | 国家谈判药品(包括谈判药品仿制药)和重特大疾病特定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医保总额控制考核 |
天津 | 对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单独管理,单独监测药占比,单独安排资金保障,不占用医院预算额度,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病种”专项管理,严格规范药品使用,保障合理用药需求 |
安徽 | 国家谈判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在2016—2017年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医疗机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
甘肃 | 在2016-2017年采购周期内,各部门不再组织谈判议价,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可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第一批不纳入药占比 |
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特殊用药管理,首批谈判药品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不占药占比考核),合理调控,且费用不计入住院或门诊医保补偿支付限额 | |
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特殊用药管理,谈判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 | |
广东 | 对于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国家谈判药品的相关数据,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我省将在医改等相关考核中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药占比=医院药品收入(不含中药饮片收入、国家谈判药品 收入)/医疗总收入×100% | |
吉林 | 在2016-2017年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特殊用药管理范围,特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初期,因患者人数尚不确定,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药费负担,在合理用药基础上,暂不纳入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总额控制指标考核 | |
重庆 | 采购周期内,市卫生计生委对国家谈判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国家首批公布的谈判药品采购周期为2016—2017年。在采购周期内,市卫生计生委对国家谈判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各医疗机构统计、填报药占比指标时不计算此3个药品 | |
江苏 |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政策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谈判药品结算,维护和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 |
辽宁 | 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国家谈判药品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即医疗机构在统计用药数量和金额占比时,将国家谈判药品单独进行核算 | |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正确理解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的采购数量单独核算 | |
内蒙古 | 在2016-2017年采购周期内,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 |
宁夏 | 各级医疗机构要明确采购数量,按照国家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在2016-2017年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要做好统筹区域各医疗机构药占比指标的调配核定,对使用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门诊、住院),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合理控制 | |
上海 | 本市医保、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使用相关药品实行定医院、定医生、定指征的“三定”管理,同时在药占比、医保总量考核上与其他药品区别对待,确保合理使用 |
考虑到部分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初期,因患者人数尚不确定,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药费负担,在合理用药基础上,暂不纳入医院的药占比和医保总控考核 | |
海南 | 各市县可确定1-2家群众满意的卫生院或标准化的中心卫生院,经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吉非替尼片、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的使用权限下放至乡镇级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付费,不按限费医疗政策执行且不纳入药占比 |
要做好统筹区域各医疗机构药占比指标的调配核定,对使用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门诊、住院),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合理控制,同时各级公立医院的特殊门诊用药也不列入药占比统计。 | |
河北唐山 | 对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的贵重药品品暂不纳入医院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黑龙江 | 按照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精神,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特殊用药管理,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湖南 | 在2016-2017年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江西 |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青海 | 医疗机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山西 | 各市要督促辖区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按谈判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阳光采购。采购同期与我省公立医院其他药品采购周期一致,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陕西 | 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四川 |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36种国家谈判药品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省医保局制定36种国家谈判药品补报具体办法,严格补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在2017年产生的36种国家谈判药品费用不计入总额控制 | |
云南 |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
浙江 |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