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鸿茅国药再次发布《致广大消费者、全国合作伙伴的一封信》。针对药店以及经销商所关心的内容,做出了说明。
药店重点看这里
豹骨和人工麝香购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018年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核实豹骨和人工麝香增值税发票、出入库台账、批生产记录、库存数量,豹骨和人工麝香的购买、使用、库存数量吻合,鸿茅药酒的豹骨和人工麝香购买、使用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处方中所用附子(制)、天南星(制)、半夏(制)不属于毒性中药品种
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所列毒性中药品种中有生附子、生南星、生半夏,但鸿茅药酒处方中所用附子(制)、天南星(制)、半夏(制)全部为炮制加工品,不属于毒性中药品种。
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的审批结果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实施)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2004年至2017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今年历经3次飞检
2018年3-4月,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公司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酒剂生产车间、仓储区、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室、工艺用水及空调净化系统,以及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文件管理、数据完整性、物料平衡情况、生产工艺、供应商审计及成品销售情况等进行了三次飞行检查。
今年4月份,内蒙古食药监和广东食药监分别就鸿茅药酒一事做出指示。
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表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鸿茅药酒”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已责成检查组赴企业,检查组责成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将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对其处罚的虚假广告情况及产生原因、不良反应发生等情况向社会作出解释和公开;督促企业对于各界关心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进一步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已审批的“鸿茅药酒”药品广告进行复核;监督该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与此同时,广东省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移交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鸿茅药酒属于甲类非处方药,日常在零售药店展示多为平面广告和宣传小册子,广东省监督检查重点也正在此。
实际上,只要药店鸿茅药酒符合事实宣传,告知消费者功效以及提醒该药酒为非处方药,销售并不违法。
店员必须懂
目前,市场上的药酒品牌繁多,但质量好坏或是使用是否安全有效,消费者并无相应的专业知识来辨认。因此,店员为顾客普及尤为重要。
药酒认准“国药准字”
其实,只有经过严格审批,取得“国药准字”批号的才能称之为真正的药酒,因为其经过了严格的临床前和临床试验,其中包括经历各种毒副作用的试验,不仅其安全性有保障,而且疗效也更有针对性。
保健酒没有治疗作用
正规的药酒一定是严格规定了适应症人群,并详细写有针对的疾病类型,甚至对毒副作用也有很客观的描述,所以要按“需”对症选择,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保健酒没有治疗作用,不得涉及功能主治和适应症,只能标注“保健功能”或“适宜人群”等内容,因此,也并非人人皆宜。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药酒并非“大药”“大方”“贵药”就一定好,或者用的药材越多越好;而保健酒添加中药也必须讲究药材的“君臣佐使”的配伍原则,科学配比、适量添加才有可能达到保健效果。
饮用药酒,需辨清病症与体质
阳虚体质的人选用药酒时,其中应含有鹿茸、肉桂、干姜、菟丝子等补肾壮阳类药材;阴虚体质的人饮用含有熟地、枸杞、麦冬等药材的药酒,可以收到很好的滋阴效果;人参、黄芪、党参等中药材都为补气要药,其共同点都能补脾益肺,用其泡制的药酒,补气效果好;血虚患者应喝含有当归等补血类中药的药酒。
这些人不能喝
药酒虽好,要因人而异。有些人群其实不宜服用药酒:如有消化性溃疡,患有胃炎、肠炎的人,酒会对患处反复刺激,导致炎症加重,甚至发展为慢性病;有肝炎、痛风及肝硬化的人切忌喝酒,因为酒精会加重病情;对酒精过敏的人也不宜喝药酒,轻者可能导致皮肤红肿、头晕、腹泻等,重者还会发生过敏性休克;心动过速者如有严重冠心病不宜饮用药酒,以免诱使心率增快甚至猝死;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及经期均不宜饮用药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