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医生集团公司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5  浏览次数:98

       据国家工商局网站统计,截止到2018年5月30日,注册的医生集团数量已经达到814家,仅最近一年内成立的医生集团为666家,这一数字还将继续增加,医生集团已经进入白热化竞争的局面。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对于医生集团这样特殊的企业,与普通企业有什么差别,在创业的初期有哪些地方需要创业者来关注,其股东权益具体应该如何有效实现呢?其中有哪些法律点需要我们关注呢?笔者将在下面的文章里面为大家讲解。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医生集团之所以有“医生”这两个字,很大的原因是其创业者中一定有“医生”这类有着特殊技能的人才存在,有的或许已经脱离了体制,走出来独立创业了,但更多的医生还在体制内服务着,其具有双重的身份。

       股权通常就是指股东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一定要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才能享有权益呢?换句话说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就一定享有权益了吗?

       笔者见到很大一部分的医生集团都是不显名股东,受体制的影响,或许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有些医生未必可以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这并不代表其不享有权益。现实中,有通过家人、朋友、其他股东代持,签署相关协议来实现股东权益的,也就是我们法律上说的“隐名股东”。

       我们不妨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其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贾先生是爱特公司的“隐名股东”,由于长期在国内国外跑,于是将其股权交由他同学王某代持,公司公章等均由王某保管。2010年贾先生从朋友处知道了公司变卖的事情,到工商登记机关查阅后才知晓,原来王某早在2005年就已经将其代贾先生持有的爱特公司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何某,贾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与何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最终贾先生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就是何某作为不知情的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贾先生只能向王某主张权益受损,却不能获得股权。

       本案中王某作为“显名股东”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何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作为“隐名股东”的贾先生的损失只能向王某主张,这便是股权代持中最大的法律风险,“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此外,代持股权还存在包括“隐名股东”可能无法以自身的身份向公司主张权益,以及“显名股东”因为婚变、债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引发的一系列后续法律纠纷。

       如果医生集团在创业初期需要采取代持这种形式的,个人建议:

       (一)要选好可以信赖的代持人选,做好全套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及代持协议,利害关系人签字。

       (二)必要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办理相关进行股权质押手续,以防止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三)保留好相关前期出资或者转账证明,以备将来走诉讼流程时举证之用。

       (四)股权代持并不意味着公司代持,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还是要自己来关注的。

       (五)可以通过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特殊制度来实现对公司的掌控。

       体制内的医生创业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公立医院医生有时无法区分自己的病人到底是医院的病人还是医生个人的病人,因此直接出来创业会面临一定的创业风险,有的医院直接内部发文,禁止医生在外设立公司。但我想说任何的障碍阻挡不了一心想往体制外走的人才。早期创业时采用代持无疑是一个缓冲良策,同时要做好代持的法律风险防范,以保障自身的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关键词: 体制 , 医生集团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