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印发。“意见”要求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此后,各地陆续出台了当地的“实施意见”。
近日(5月17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3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仔细阅读,笔者以为在以下6方面福建“实施意见”有特色。
一是建立财政资金扶持社会办医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可向社会办医疗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的辅助服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同等享受中央和地方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资金支持政策。
具体省级财政怎么支持?《实施意见》明确:按照省财政厅、卫计委制定的《福建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力量举办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补助。
那么这个“暂行办法”是怎么规定的?笔者网上搜索到这个文件,对于“补助项目”规定为: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持续运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项目给予补助。其中“医疗机构持续运营”分类补助标准为:综合医院0.4万元/床·年;专科医院(不含美容、整形、口腔专科)0.3万元/床·年。
省级补助金额=医院年平均开放床位数*床位使用率*分类补助标准。“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结合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适时组织评选10-15个临床重点建设专科,根据专科类别和性质每个给予20-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医疗机构依法设立传染病专科门诊,完善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传染病管理,依法承担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三无病人”医疗救治或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承担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帮扶及其他省级政府要求的指令性任务和工作的,按省级财政对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这一补助项目及标准,尽管与公立医疗机构差距还很大,但毕竟是政府对社会办医给予明确财政支持的举措。
二是对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可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实施意见》要求,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审批“三集中”改革,逐步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审批。依法削减不科学、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步骤,合并内容相近、效用一致的办理环节,进一步明确审批审查工作细则,进一步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2019年底前,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纳入全流程网上审批办理事项,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审批模式,构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社会办医打造优质的行政服务环境。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和“多证合一”登记改革。对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可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三是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实施意见》在“促进投资与合作”一节明确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
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加强合作项目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这一规定,打消了一直以来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的顾虑,也为二者如何合作给出了“界限”,即???一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必须根据规划和需求”,二可以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是对如何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
五是在税费优惠政策方面,有3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是在用地需求保障方面。
一、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际需求,把医疗卫生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向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相对滞后地区倾斜。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
二、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
三是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四是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医养结合机构等多业态融合医疗服务项目。
五是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