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5月18日讯 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决定自2018年5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集中整治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
在医、药领域,将重点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公告指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将重点查处以下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这是机构改革之后,“大权在握”的市场监管局面向医药行业的大规模整治行动;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和施行后,市场监管局为配合新法落地,面向医药行业的集中整治行动。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后,国家监察委和地方各级监察系统已与各级纪委合署办公,并正式站在了反腐的第一线,面向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行使反腐败大权。
而在监察委之后,机构改革后新挂牌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出手了,要重点、集中整治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这显示,机构改革,药械购销反腐不仅没有弱化,反而更加强化了。而加强药械购销反腐,也或将成为今年乃至此后几年不变的主旋律。
再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是由原工商总局整合了其他部门的部分权限后升级而来。而就在去年,9部委联合纠风和专项整治医用耗材行动开启之后,原工商总局曾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重点点名“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番,市场监管总局要集中、重点查处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相关租赁、捐赠、投放医疗设备及捆绑医用耗材(试剂)销售的行为,应仍为重点查处对象。
而依据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此番集中整治行动中,若有医疗器械企业被查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也将面临比之前更重的处罚。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贿赂他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修订前的处罚标准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新法还规定,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要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无疑,市场监管局此番集中查处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是要依据更为严厉的新法,而非旧法来实施行政处罚的,轻者罚款10-300万,重者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