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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局出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6  浏览次数:67
近日,广东省局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在加强处方药零售监管方面,办法规定,执业药师审核、复核、调剂处方后应签名确认,其签名应经连锁企业备案并留档备查。未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处方药、处方未经审核或执业药师未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复核职责销售处方药的,所涉及的连锁企业、执业药师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属于“黑名单”范畴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提出,鼓励连锁企业采用“互联网+”方式销售药品。在总部统筹管理下,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总部可集中审核电子处方并统筹连锁门店之间调剂与配送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满足顾客用药需求。
在物流配送环节,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覆盖总部、配送中心(仓库)以及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备药品监管数据接口,并按要求及时将进、销、存数据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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