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3月20日讯 5月1日起,失信药企责任人出行限制乘坐列车和飞机!
近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发布多个相关意见,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意见》指出,对于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将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同时,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除名单。
相关失信行为责任人包括: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相关部门加入本文件的,应当通过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
早在2016年6月12日,国务院就曾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016〕33号的第十一条提出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今年3月7日,湖北孝感市药监局印发《孝感市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应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应用办法》)。
《应用办法》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中,第八条规定药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严重失信等级:
(一)因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二)因其严重违法行为受到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被其他部门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
(四)因其违法行为受到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行政许可证件、注册证、出入境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等,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六)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因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理的;
(七)其他具有主观故意,销售假劣药品,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
《应用办法》规定对于失信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日常监管、跟踪检查、飞行检查频次;
(二)约谈企业负责人;
(三)向社会公布其信用等级及违法违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严重失信的药品经营企业,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责令定期开展药品安全自查;
(三)将其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从全行业到医药行业,诚信体系在逐步构建,药企老赖将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