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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基药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2-05  浏览次数:283
     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办法》规定,今后山东省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办法》要求,根据基层用药的实际需求,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包装。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价格上,省级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3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平均采购价格作为参考,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同时,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根据目前国家基本药物生产和流通情况,山东确定将区分情况分类采购。其中,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也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在省级集中采购初期,采取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药品,经该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企业供应能力及预计采购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采购,山东省要求,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今年4月1日起,山东将不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有造假、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质量不达标、未及时配送、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等违规行为,逾期不改者,2年内不得参与该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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