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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于3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5  浏览次数:223
3月1日起,《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今后对“三小”经营者的监管将更加规范有力,确保食品安全。该《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明确了“三小”食品经营行为的概念,同时理清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创新了监管方式。《条例》特色鲜明,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有效填补了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河南省对“三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的法律空白。
一是经营者须登记、备案。《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经营者应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材料,申请登记卡或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发放登记证、备案卡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要对“三小”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实时更新,重点监督检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小”经营者。
二是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条例》规定,“三小”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经营者也需要在明显位置悬挂、张贴登记证或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三小”从业者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将面临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是促进行业良好发展。《条例》维护了“三小”经营者的权益,可促进行业良好发展。《条例》规定,在发生食品问题后,如果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予处罚,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会被依法没收。《条例》还明确了“三小”经营的开办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三小”经营者的监管职责,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从业知识培训等方式督促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自觉守法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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