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监督抽检,针对春节消费特点,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蜜饯、糖果制品、肉制品、调味品、粮食加工品、糕点、食用油、酒类、饮料等食品为重点类目,以超市、小食杂店、旅游景点等为重点区域进行监督抽检。
本次共抽检1901批次,其中合格1884批次,不合格17批次,平均合格率99.11%,我市节日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良好。
具体抽检信息
此次专项监督抽检全部合格的品种有蜜饯、糖果制品、粮食加工品、速冻米面制品、调味品、糕点、薯类及膨化食品、饼干、豆制品、酒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
不合格品种具体情况如下:
肉制品共抽检252批次,不合格2批次,合格率为99.21%。主要不合格指标为过氧化值、亚硝酸盐。其中安徽省金润商贸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宣城市徽滋味食品厂生产的“腊鸭腿”(散称,生产日期为2017-11-15),检出亚硝酸盐190mg/kg,标准值为≤30mg/kg。
水产品共抽检100批次,不合格3批次,合格率97.00%。南京市秦淮区科巷菜场内水产品9号摊位(市场)[****(个体工商户邢朝秀)]出售的“黑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17-11-06)、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疏志元)]出售的“昂刺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17-11-07)、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春园路市场内包间[****(芦风雨)]出售的“鲫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17-11-07),均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检测值分别为273μg/kg、285μg/kg、237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共抽检197批次,不合格10批次,合格率为94.92%。主要不合格指标为酸价、过氧化值、甜蜜素、二氧化硫残留量等。其中: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销售的标称上海好雄食品有限公司九亭分公司生产的“卤味花生(烘炒类)”(250g/袋,生产日期为2017-10-09)、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长乐路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南京果王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咸干花生”(300g/袋,生产日期为2017-10-11),均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为不得使用。
还有2批次饮料不合格,不合格项为蛋白质含量不达指标要求,样品均来自小食杂店。
采取的处置措施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南京市食药监局已责成相关区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置,责令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产品,封存库存不合格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召回、下架,对不合格原因认真分析排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涉及外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南京市食药监局已函告当地监管部门。
同时,将发现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跟踪抽检力度,督促问题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节日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节日消费警示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首先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店家(证照悬挂于店堂的醒目位置);
其次在选择食品时,要关注生产日期,购买在保质期限内的产品;
尽量避免购买颜色特别鲜艳(如肉制品发红色)的食品;
购买散装炒货及坚果类时,注意不要购买已产生哈喇味的食品。
小贴士
酸价是衡量脂肪质量的重要指标,造成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与产品的制造工艺或者市面摆放时间过长有关,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过氧化值是评价油脂氧化、酸败的质量指标,其不合格主要与企业对原料质量控制把关不严、生产中长期反复使用植物油导致油新鲜度不够或是加工、贮存、运输等条件不当有关;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被广泛用于食品加工,若过量使用且无后续的二氧化硫清除技术,会导致二氧化硫超标,这不仅会破坏食品的品质,更会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甜蜜素和糖精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除了有增强甜度、起到代糖的作用外,过量摄入甜蜜素或糖精钠超标的食品,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进而可能对人体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该类药物在动物肌肉、脂肪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
蛋白质是构成人体细胞的基本有机物,是生命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在实际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蛋白质含量不达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有企业对原辅料质量控制不严、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未按标签明示值或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添加等,从而导致蛋白质比例降低。
亚硝酸盐作为肉制品护色剂,可与肉品中的肌红蛋白反应生成玫瑰色亚硝基肌红蛋白,增进肉的色泽;还可增进肉的风味,起到防腐剂的作用,防止肉毒梭菌的生长和延长肉制品的货架期。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腌腊肉制品中的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钾)计)残留量应≤30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