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总局:这些机构不得生产销售中药配方颗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3  浏览次数:132
  医药网2月13日讯 总局发公告,医院不许生产中药配方颗粒。     ▍中药配方颗粒,不允许备案     2月1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对医疗机构配置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做了规定。       总局表示,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中药配方颗粒;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不得备案。     ▍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总局要求,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的内控制剂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料不予公开。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同时,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最后,总局表示此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对医院制剂,要求更多     一般来说,医疗机构的制剂是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和之前的规定相比,本次公告对不备案的限制,多了中药配方颗粒,少了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等。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对于中药注射剂,医院没有冒着不良反应后果的风险。     增加了中药配方颗粒,可能还是鼓励对中药饮片的使用。
 
关键词: 中药配方颗粒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