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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非公医疗机构可取消药品加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3  浏览次数:101
    近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人社厅、物价局、中医药管理局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医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提出二级及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允许其自愿申请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模式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及配套改革。

  《通知》提出,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愿向同级医改部门提交参加改革的申请。改革主要内容是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参照该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属地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后的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同时纳入医保监控系统进行监督。

  《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禁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医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严格审查申报资料,结合非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参改及具体模式,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基本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通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制度。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强化行业监管。人社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顺利实现医保信息系统的调整和对接。(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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