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三小”监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规定县级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发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这一制度设计充分顺应了“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时代要求。
《管理条例》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坚持执法重心下移,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备案主要由县级食品监管行政部门实施,对“三小”的日常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也主要由县级食品监管部门承担。
《管理条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新投产、停产超过3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且每年至少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一次检验,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同时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标签,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