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清热暗疮制剂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清热暗疮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1)和清热暗疮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2),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各清热暗疮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热暗疮制剂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清热暗疮制剂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清热暗疮制剂说明书的新修订内容,处方药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特此公告。
附件:1.清热暗疮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2.清热暗疮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