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河北楚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国市彤康药业有限公司、宁波久旭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美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精诚本草中药有限公司、安徽亳药千草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昌药业饮片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天马(安徽)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亳州成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福建恒信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北神农本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长沙佰佳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和堂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千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成都科欣药业有限公司、云南鸿翔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丽江华利生物开发药业有限公司、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酒泉市培丰中药材生态种植加工有限公司、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兰州旭康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39批次人参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量(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39批次不合格中药饮片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