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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2  浏览次数:106
近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7〕9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级党委食品安全领导责任、政府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作出具体要求。《办法》的制发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要求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水平。
一、起步早,基层实践经验丰富。早在2015年,根据习总书记提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我省嵊州市、新昌县、衢江区、三门县等基层党委政府就开始探索完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先行探索实践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在总结全省各地经验基础上,2017年初浙江省食安办着手起草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文件,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奔赴兄弟省份借鉴经验,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制定了符合我省实际、明确党委政府责任的《办法》。
二、内容实,明确党委政府责任。《办法》共6章29条,明确了各级党委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和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一是明确党委领导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省委常委会要每年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二是明确政府行政责任。《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履行好强化属地责任、健全监管体制、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能力、落实保障机制等职责,探索建立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与政协协商食品安全工作的机制,发挥市场监管整体合力,做强市场监管平台,将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同时,结合省、市、县、乡4级食安办全覆盖的实际,《办法》对基层食安办建设方面提出要求,明确规定要强化食品安全基层网络建设,健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考核。三是明确奖惩激励机制。《办法》强调,要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奖励办法,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设区市政府、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视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该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站位高,党政同责落实有力。浙江省委省政府一直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省委书记车俊、省长袁家军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批示指示,并高度关注《办法》制定工作进展,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审议了《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办法》。虽然《办法》刚出台,但浙江省近年来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围绕省委“两个高水平”目标,以“双安双创”为总载体和主抓手,全力推进党政同责落实,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一是坚持全域齐创,扎实推进“双安双创”,4个市县的亮点工作入选全国 “双安双创”成果展国家综述展馆(全国共10个入选),首批7个省级食品安全县顺利通过验收。二是坚持创新治理,不断强化智慧监管,打造了“百日系列整治行动”“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等食安工作品牌,在网络订餐监管、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放心肉菜超市”创建、“阳光厨房”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亮点突出。三是坚持全民参与,打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浙江样本,4年出台了4个文件持之以恒推进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率先在全国出台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指导意见、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等制度,率先开展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全国首创“四个你我”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参保规模全国第一,扎实构建了政银联手、政保联合、政民联心、政媒联姻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下一步,浙江省制订具体责任分解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确保《办法》各项要求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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