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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与药品企业签订廉洁协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1-30  浏览次数:251

    2012年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日前在京召开。会议强调,医疗机构必须与药品企业签订廉洁协议,明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

    会议指出,要推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明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并约定法律责任。要认真落实不良记录制度,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及时列入不良记录,本省(区、市)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其任何产品。

    据介绍,目前存在价格虚高情况的6类药品主要是:进口合资药、抗肿瘤辅助药、心脑血管病用药、抗生素、变换规格剂型包装药和新进医保目录药。会议提出,今后要以决策权、基建权、采购权、人事权、财务权等为重点,对医院领导干部和行政科室等管理行为进行监控;同时以诊疗、用药、检查、收费等行为为重点,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会议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行业发生的商业贿赂问题要决不护短、决不姑息。对发生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论是什么人,该待岗的待岗,该解聘的解聘,该吊销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依法移送,并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会议还提出,将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总体收入水平,堵住商业贿赂这一“后门”,打开合法收入待遇这一“前门”。(京华时报  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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