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河北省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因此成为全国首个完成修订中医药地方法规的省份。
原《条例》自2000年施行。新《条例》根据《中医药法》在强化医疗机构管理、加强中医队伍建设、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中药材保护与质量管理、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强化中医药广告管理等方面要求,结合该省近年来中医药发展实践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对原《条例》进行大幅修改。新《条例》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食药监局批准,可在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支持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中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提出将制定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河北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等。(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