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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开始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6  浏览次数:89
    11月1日,《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开始实施,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由医生本人申办的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为社会资源参与举办诊所提供了政策支持。

    此前,“诊所只能由执业5年以上的医师举办”,广东省深圳市此次出台的《标准》放宽诊所举办人员范围,可让更多社会资源参与举办诊所,也为连锁化运营提供了契机。该《标准》规定不适用于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馆和盲人医疗按摩所。

    该《标准》在“财”与“物”上也为社会资源办诊所提供了更多便利。《标准》“删除”了国家标准中要求注册资金到位的规定。在场所要求上,明确诊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这意味着,诸如化验室、药房等设施,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实现。

    在诊疗科目上,《标准》也更有弹性,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规定,将诊疗科目最高数量提高到4个。

    虽然《标准》为社会资源举办诊所提供了更宽松的政策,但该市卫生计生委表示,将采取“宽进严管”措施,加强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中还将建立诚信和退出机制,并将所有诊所纳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信息化手段推动诊所标准化建设,培育一批名诊所。(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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